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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林业局探索推进生态损害碳汇赔偿协作机制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杜某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一案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杜某某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4926.91元用于购买碳汇,并补种树木432棵,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该案是我省首例以“碳汇”补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杜某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一案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杜某某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4926.91元用于购买碳汇,并补种树木432棵,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该案是我省首例以“碳汇”补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间,杜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在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龙家河村1组退耕还林地上采伐杨树144棵,立木蓄积59.0527立方米。2022年8月1日,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杜某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刑罚。

本案中,杜某某滥伐林木行为虽然已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其滥伐林木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杜某某应当修复受损的生态,赔偿相应损失。生态修复的传统做法是“补植复绿”,但是从损害至完成修复期间,原本应该由被损害植物吸收二氧化碳的功能丧失,为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弥补修复空白,湖北省十堰市林业局积极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接,引入“碳汇”修复理念,进一步拓宽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组织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员,结合案发地山林的树种组成、植被结构、地域环境、功能作用等,经过反复研究、深入论证,最后根据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的最新研究成果,参考全国统一碳市场前一个月平均交易价格,最终确定杜某某采伐59.0527立方米林木所造成的碳汇价值损失额为4926.91元,于2022年9月23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评估意见。

下一步,湖北省十堰市林业局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主责主业,发挥行业优势,积极推动和完善我市“生态司法十碳汇”协作机制,通过出具评估意见,建立森林碳汇计量标准,量化确定破坏森林导致碳调节服务功能的损失,引导义务人认购相应数量的碳汇,以抵消其破坏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影响,全方位修复和保护森林资源,不断提升森林碳汇作用和固碳能力,助力国家“双碳”战略目标。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杜某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一案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杜某某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4926.91元用于购买碳汇,并补种树木432棵,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该案是我省首例以“碳汇”补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间,杜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在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龙家河村1组退耕还林地上采伐杨树144棵,立木蓄积59.0527立方米。2022年8月1日,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杜某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刑罚。

本案中,杜某某滥伐林木行为虽然已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其滥伐林木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杜某某应当修复受损的生态,赔偿相应损失。生态修复的传统做法是“补植复绿”,但是从损害至完成修复期间,原本应该由被损害植物吸收二氧化碳的功能丧失,为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弥补修复空白,湖北省十堰市林业局积极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接,引入“碳汇”修复理念,进一步拓宽生态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组织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员,结合案发地山林的树种组成、植被结构、地域环境、功能作用等,经过反复研究、深入论证,最后根据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的最新研究成果,参考全国统一碳市场前一个月平均交易价格,最终确定杜某某采伐59.0527立方米林木所造成的碳汇价值损失额为4926.91元,于2022年9月23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评估意见。

下一步,湖北省十堰市林业局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主责主业,发挥行业优势,积极推动和完善我市“生态司法十碳汇”协作机制,通过出具评估意见,建立森林碳汇计量标准,量化确定破坏森林导致碳调节服务功能的损失,引导义务人认购相应数量的碳汇,以抵消其破坏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影响,全方位修复和保护森林资源,不断提升森林碳汇作用和固碳能力,助力国家“双碳”战略目标。(作者:郑俊 盛毅 李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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