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信用概念
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碳信用是一个基于“污染者付费”而产生的概念,是向那些导致全球变暖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颁发的证书,是可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的通用术语,代表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权利。
二、碳信用计量单位
ERU:减排单位(联合履行机制):由于联合履行项目未排放到大气中的tCO2当量数。
CER:核证减排量(清洁发展机制):它代表未排放到大气中的由清洁发展机制生成与核证的tCO2。
RMU:清除单位(新造林和再造林):利用碳汇消除温室气体排放的可利用配额。
三、碳信用起源
碳信用额的创建是为了满足控制排放的需求(2016 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 360 亿公吨),并试图减少来自工业活动(工业作为电力)的温室气体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钢铁、纺织、化肥等使用所有化石燃料——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这些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
《京都议定书》正式确立了碳信用体系,而《马拉喀什协定》则确立了规范碳信用市场的机制。
四、碳信用作用
(1)从宏观层面来说,碳信用使得碳排放“上限和交易”(Cap-and-Trade)成为一种完整的机制安排,这有助于形成市场为导向的机制,将气候问题的外部性通过市场化的交易实现了内部化,最终减少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
(2)对购买方来说,碳信用提供了减排履约的灵活性安排。碳信用买方可以通过为减排成本较低的地区或部门提供资金来抵减自身的排放量。这样做有助于降低买方的减排成本。只要碳信用活动产生的碳减排量是真实的,碳信用机制可加速全球的减排行动。
(3)对出售方来说,碳信用提供一个可以量化的计价方式,这产生了正向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绿色产业、减碳排放技术创新的实现。
五、碳信用与碳配额区别
六、碳信用交易机制
(一)国际机制
指受国际气候公约制约的机制,通常由国际机构管理。目前主要是《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两种。
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下的减排承诺。CDM是签发碳信用和注册减排项目最多的碳信用机制,发放的碳信用75%以上集中在工业气体和可再生能源两个领域。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截至2021年4月1日全球注册备案CDM项目数共计8415个。其中2004-2012年期间注册备案项目占比近95%。
联合履约机制(JI):指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RU)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同时在转让方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额度。
(二)独立机制
由独立第三方认证的碳信用机制。主要存在于自愿减排市场中。目前,主要独立机制有:
自愿碳减排核证标准(VCS):由气候组织、国际排放交易协会、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和世界经济论坛等于2005年共同创建,目的是为全球自愿减排项目提供认证和信用签发服务,目前参与国家72个,是目前最大的独立碳信用机制。截至2019年末,VCS注册项目数为1628个,已签发的碳信用为4.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到期或注销的碳信用为2.51亿吨。
黄金标准(GS):Gold Standard 由世界自然基金会、南南-南北合作组织等国际非政府组织于2003年共同发起组建的碳信用机制,为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项目独立认证的质量标识。黄金标准特别重视环境与社会效益的协同效应,对该效应的示范性保障措施方面,黄金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黄金标准的核证减排量主要用于自愿抵消目的。
截至2019年末,黄金标准注册项目数为1249个,已签发的碳信用为97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已到期或注销的碳信用为5900万吨。按签发项目数和签发总额计算,黄金标准是全球第二大独立碳信用机制,其中大部分核证的减排量来自可再生能源和燃料转型项目。
此外,独立机制还有美国碳注册登记处 (ACR)和气候行动储备方案(Climate Action Reserve)。其中:ACR 是世界上第一个独立自愿碳抵消机制,主要针对来自美国的项目,为自愿抵消和强制履约(例如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少计划)两种碳市场提供碳信用。气候行动储备方案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01年创建,主要目的是促进当地企业管理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和保护当地商业发展。这两个机制签发的碳信用量略少于前面两个机制。
(三)国家和地方的碳信用机制
除了国际机制与独立机制外,还有只适用于一个国家、省内或者几个国家的国家和地方以及区域的碳信用机制,一般只受到本国、本省或双边国家的制度约束。目前,全球共有17个区域、国家和地区实施碳信用机制并已签发碳信用。
这类机制代表有加拿大艾伯塔省排放抵消体系。2007 年艾伯塔省《气候变化排放管理修正法案》生效,主要为艾伯塔省特定气体排放管理条例 (SGER)(一种基线减排和信用交易型碳排放交易体系)下有减排义务的实体提供碳信用。该机制只对该省范围的节能减排签发碳信用。首批项目覆盖农业、可再生能源和废弃物处理领域,后覆盖范围扩大到其他行业。到2019年底,16个碳信用项目协议获批,多数是可再生能源和农业行业。
我国的碳信用交易机制
(一)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
2012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明确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申报、审定、备案、核证、签发等工作流程。中国核证减排(CCER)可以用于国内试点地区企业履约需要,也可以用于企业和个人的自愿减排。发改委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均需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计划于2015年1月启动交易。2017年3月,暂停CCER项目和减排量备案申请,已签发的仍可交易和使用,但供给实际上被冻结。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公示的CCER审定项目累计达到2856个,备案项目104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项目28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的项目中挂网公示254个,合计备案减排量528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从项目类型看,风电、光伏、农村户用沼气、水电等项目较多。
2020年3月,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计划 (CORSIA) 批准可以使用CCER进行抵消,这表示我国的碳信用标准可以为国际所接受。
(二)福建、北京和广东省级的碳信用管理机制
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是通过在本省(市)内的林业项目用于本地区的自愿减排。
2017年,福建林业碳汇抵消机制启动,有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碳汇、竹林经营碳汇三类型项目通过审核,签发了约200万个碳信用。
2014年,北京市规定辖内的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可用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抵消。北京林业碳汇项目主要包含CCER、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BCER)、北京碳汇基金项目、义务植树购碳履责项目等。核证过的林业碳汇项目经北京市发改委、园林局审定认可后,可预签获60%的核证减排量用于碳交易,再获得国家发改委备案的CCER后,将与预签发减排量等量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从其项目减排账户转移到其在北京市的抵消账户。2018年,北京碳市场挂牌4个林业碳汇项目,当年成交林业碳汇项目23笔,成交量共计87151吨,成交额超过197万元。
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的目标是通过推动广东省内全社会低碳行动,促进公众减排。侧重点在于社区导向型的减排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节能空调、家用空气源热泵、垃圾循环利用和林业碳汇等。2018年履约年度内,广东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成交量占广东试点碳市场履约总量的2.2%。
七、碳信用签发的主要行业
目前,碳信用签发的主要行业有:林业、农业、碳捕集与封存、能源效率、燃料转型、逸散排放、工业气体、制造业、可再生能源、交通运输等。林业领域比其他任何产业签发碳信用都多,2015年到2020年间林业累计签发的碳信用占全球总量的42%。
说明:本文内容由碳汇网整理自《碳信用的发展趋势》。